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 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 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 房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三)被征收产权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四)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上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价估计价格,结算差价。
2.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可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中房子使用功能(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并按照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1)1987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前 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 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的 70%进行补偿。
(2)1987 年 1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后至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 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60%进 行补偿。
(3)1997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至 2001 年 2 月 6 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解决的方法》实施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 依法纳税证明,并实际正在经营的,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 评估价的 50%进行补偿。
(4)2001 年 2 月 6 日《广州市住宅建筑改变使用功能规划 解决的方法》实施后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5)根据这一条第(二)款计算得出的货币补偿总额低于按照本 方案有关住宅房屋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的(即房屋价值补偿加上征 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的,按住宅房屋的补偿总额确定补偿。
(1)已报建的建筑,即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 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批准面积范围 内的部分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90%给予补偿。
(2)未报建的建筑,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筑,通过重置成 本法结合成新进行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并以该房地产市场评估 价给予补偿。
(3)存在以下情况的,给予货币补偿: ①1967 年 1 月 1 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按照房屋征 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②1967 年 1 月 1 日后至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且未报建的建筑,按照 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住宅房地产市场评估价 的 60%给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 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评估 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评 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房屋征收入户调查登记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等不当增 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者实施上述行为的,则不予补偿。
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20 元/平方米计算,如计得搬 迁补助费低于 2000 元的,按 2000元计算;
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 房屋面积25 元/平方米计算,如计得搬迁补助费低于 2500 元的,按 2500元计算;
工业生产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35 元/平方米计算,如计得搬迁补助费低于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
其他用途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20 元/平方米计算,如计得搬迁补助费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选择产权调换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计算一次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计算两次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理应当根据广州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 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 或房屋承租人支付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理应当根 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 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用。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费。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政府提供的周转用房, 周转用房租金高于原租金标准的,由政府公房承租人按原来租金 标准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周转用房租金,超出原标准部分由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被征收人或政府公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被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
1.对因征收合法房子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间等因素确定。其中被征收前 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1 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2.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没办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广州市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6 个月计算;
选择本方案产权调换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为鼓励被征收人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对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10%的奖励。
1.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天内自行搬迁交出房屋的,给予其房屋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5%的奖励。
2.被征收人未能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或签署协议后未按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移交房屋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位于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首期拆迁安置新社区,其中住宅用房提供 60 平方米、80 平方米、100平方米、120 平方米及 140 平方米五种面积类型选择,被征收人选择面积类型和数量后,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置房分配方案》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具体房屋;商业用房提供不少于 182 平方米建筑面积选择,被征收人选择商业用房面积后由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具体房屋。
目前穗莞深城际轨道新塘至深圳机场段土建施工已完成69%,其中东江北干流特大桥已完成合拢,各主体工程正在施工中,预计新塘至深圳机场段可在今年底完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