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有一批已注册挂号的机动车具有以下景象之一:(一)到达国家强制报废规范,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处理刊出挂号;(二)机动车挂号后被依法吊销后,未收缴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三)到达国家强制报废规范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四)机动车所有人处理刊出挂号时未交回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条第一款、《机动车挂号规则》第四十一条等相关规则,依法公告该批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公告报废的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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