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镇江市生态环境系统坚持依法依规监管、有力有效服务,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案件,持续提升执法工作的标准化、精细化、现代化水平。一起案件就是一记警钟,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典型案例整合起来,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公众普法,是普及环境法律知识的最好方式之一。
2021年1月20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丹阳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主要从事砂石筛选生产加工项目,现场滚筛清洗使用的水从筛选线东侧的水塘中抽取,产生的废水经软管排放至筛选线东侧的水塘中(水塘为天然水塘,未采取任何防腐、防渗漏措施)。现场对该公司筛选线东侧水塘的废水进行采样并拍照取证。监测结果为,该公司筛选线mg/L,均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一级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51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2021年3月25日,镇江市丹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丹阳某公司进行铝氧化企业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铝氧化车间现场在生产,厂区东侧铝氧化车间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引风装置在运行,但是喷淋洗涤塔的喷淋泵未运行,且喷淋液槽内液位过低,生产时产生的酸雾废气经引风装置抽至喷淋洗涤塔后未经碱液喷淋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外排。厂区北侧铝氧化车间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引风装置在运行,两个喷淋洗涤塔的喷淋泵均未运行,第一级喷淋洗涤塔内喷淋液经pH试纸测试呈酸性,生产时产生的酸雾废气经引风装置抽至喷淋洗涤塔后未经碱液喷淋处理直接通过排气筒外排。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当日该公司厂区北侧废气处理设施一级喷淋塔吸收液pH值为0.64,已不能有效吸收酸雾。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2万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2021年4月13日,镇江市句容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句容某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熔化炉熔化废气经处理后由35米高烟囱外排。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私自增设一个应急烟囱,直接排放未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的熔化炉熔化废气。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2.5万元。
2021年3月22日,镇江市扬中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对扬中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更换的6箱废活性炭堆放在生产车间东侧角落,未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贮存。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1.9万元。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例
2020年10月23日,镇江市丹徒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丹徒区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注胶工段和浸漆工段正在生产,生产车间密闭,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经测算,VOCs年排放量为7.5KG。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8万元。
2021年3月1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丹徒区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2020年7月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公司涂料1、2车间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应每月监测一次。经查,公司2020年8月、10月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了监测,开展工业废气自行监测频次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且未能提供原始监测记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万元。
镇江市京口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京口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研发实验室正在进行艾地醇药品研发工作,在成品库发现药品研发过程中生产出的样品,该公司无环评审批手续。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1万元。
镇江市污染源监控云平台线索显示,新区某公司在线监控pH值小时数据连续超标。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水,出水排入新竹河后进入长江。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排放口废水检测结果总磷0.94mg/L,超过了《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表2一级规定要求。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1.7万元。
2021年3月2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区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精密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3年5月7日取得环评批复,并于2016年初投入生产。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因废气污染物排放未采用可行的防治技术以及未按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原因,该公司排污许可证申请暂未通过,镇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16日向该公司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截止2021年3月2日,该公司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检查时,该公司蜡模制作、喷砂、固化、脱蜡等工段正在生产,蜡模制作工段在加热制模中有制模废气产生,脱蜡工段使用1台生物质锅炉,有锅炉废气产生。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该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20万元。
2021年3月23日,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喷漆设施及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在运行。该公司使用电机快固磁路胶进行电动马达定子粘接作业,该胶的主要成分为双组份丙烯酸脂胶黏剂。经调查,该公司编制了“年产650万台电动马达配件及其他电子设备配件生产线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目前尚且还没有取得批复。综上,该公司年产650万台电动马达配件及其他电子设备配件生产线升级项目没有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环保审批手续,电动马达定子粘接作业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喷漆作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31万元。